张钧

首页>道德模范>2019年道德模范  发布时间:2022-10-21

  张钧,女,汉族,1970年2月生,中共党员,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七道派出所所长。

  1997年参加公安工作,22年来一直扎根于基层派出所,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,个人嘉奖三次,先后获得丹东市公安局优秀民警、标兵民警、丹东市最美警察、三八红旗手、杰出女警、辽宁省巾帼建功标兵、辽宁省五一劳动奖章、辽宁省人民满意民警、辽宁好人最美人物等荣誉称号。

  该同志从警以来,能够始终坚定党的领导,工作上对自己严格要求,从户口内勤、材料内勤、社区民警、社区副所长到派出所教导员、所长,在派出所不同的岗位,她都能以高标准完成各岗位工作要求,干一行爱一行。她工作责任心强,1998年当时担任户口内勤的她,凭借着过硬的业务素质,对丹东市连续发生11起持刀抢劫强奸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,并不畏危险主动请战,和刑警们一起将该人缉拿归案。担任社区副所长时,他带领社区民警一起入户走访,采取错时工作方法,努力夯实公安基层工作,为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打下坚实的基础。她深入群众调解矛盾纠纷,用情与法化解群众矛盾,被称为群众的“贴心人”。她主动担当,不辞辛苦调查取证,协调相关部门层层审批,解决了六名大龄黑户人员的落户问题,她是孩子们口中的“张妈妈”。

  她舍小家顾大家,工作上从来不讲条件,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,2015年8月中旬,张钧同志接到去北京工作的任务,刚到北京的第二天她的老父亲突发脑出血,脑部两侧血管大面积出血,情况危急需要马上做开颅手术,为了不耽误工作,她把手术事宜委托给了家里的亲属,把队老父亲的愧疚和挂念深埋在心中,全身心的投入到接访工作当中。

  在22年的基层工作中,张钧时刻牢记党的宗旨,始终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把群众工作放在心中,努力工作,她关系同志,尊老爱幼,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,派出所先后荣立四次集体三等功,31人次先后获得个类荣誉,2016年被丹东市公安局评为“最美警队”,2017年被辽宁省公安授予“二级派出所”。2018年年初,在市局举办的警民恳谈会上,有一名辖区群众代表表达了“如果有一颗子弹向张钧打来,我就是替她挡子弹的人”,深深表达了人民群众对她工作的认可和爱戴。